警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十大陷阱
近年來,隨著證監(jiān)會、公安部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(guī)行為打擊力度的不斷升級,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持續(xù)改頭換面、變換形式。青島證監(jiān)局結合監(jiān)管工作實際,搜集整理形成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十大陷阱,提醒廣大投資者擦亮雙眼,謹防上當受騙。
1.編造“股神”神話騙取會員費
不法分子利用微信、微博、網(wǎng)絡直播室、論壇、股吧、QQ等互聯(lián)網(wǎng)工具或平臺,以“大數(shù)據(jù)診股”“推薦黑馬”“專家一對一指導”“無收益不收費”等夸張性宣傳術語,或者鼓吹過往炒股“業(yè)績”,招攬會員或者客戶。投資者加入后,有“老師”“專家”“股神”以傳授炒股經驗、培訓炒股技巧為名,實際上向投資者非法薦股,謀取“打賞費”“培訓費”或者收取收益分成。還有不法分子先免費推薦股票,然后借機邀請投資者加入“內部VIP群”,宣稱提供更高端的服務、收取高額服務費。
2.誘導參與場外配資
不法分子創(chuàng)建場外配資網(wǎng)站、手機APP、微信公眾號等,開展宣傳,以“您炒股、我出錢”“杠桿炒股、盈利高”“實盤交易、門檻低”“資金安全、提現(xiàn)快”等為噱頭,誘導投資者開戶、入金并提供配資支持。所開賬戶多為分倉軟件子賬戶,可被配資中介所控制。軟件無法登錄、配資中介失聯(lián)、資金無法提現(xiàn)的情況比比皆是。場外配資平臺均不具備證券業(yè)務經營資質,涉嫌非法經營或詐騙。
3.誘騙投資者高價接盤
不法分子提前建倉,賣出時聯(lián)合所謂的股市“大V”“股神”“專家”們,以內幕消息、跟莊操作賺錢等為噱頭,吸引投資者至炒股交流群、薦股直播間。在取得投資者信任后,再以“內幕股將有大動作”“某某游資已到位”“萬人聯(lián)合建倉一起賺錢”等說辭誘騙投資者限時、限價、全倉跟隨買入,實際是為莊家出貨接盤。股價暴跌投資者質疑時,炒股交流群、薦股直播間已被關閉、解散。此種模式即為所說的“殺豬盤”。
4.代客理財承諾收益分成
不法分子以“承諾收益”“利潤分成”“坐莊操盤”等形式吸引投資者合作炒股,他們通常會以賬戶、資金均在投資者自己手中來打消投資者顧慮,以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為誘餌,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,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。實質上,不法分子往往對多個投資者的賬戶進行反向操作,然后根據(jù)投資者盈虧情況分別采取分成和置之不理的做法,即對賺錢的投資者要求收益分成,對虧損的投資者就一走了事。
5.偽私募基金謊稱有內幕消息
不法分子利用多數(shù)投資者不了解私募基金的國情,打著“私募基金”名義,聲稱有“內幕消息”和“資金支持”,虛構并展示“屢薦屢中”戰(zhàn)績,騙取投資者信任,收取投資者服務費或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合作分成。實質上,所謂“私募基金”往往只是一些普通投機客,有些甚至是缺乏投資經驗的網(wǎng)民,他們在網(wǎng)站上所謂的“專業(yè)報告”,也往往是四處拼湊或者盜版文章,甚至杜撰小道消息。
6.披著合法外衣套取交易手續(xù)費
不法分子非法獲取證券投資者信息,精準假冒證券公司員工或自稱知名財經APP撥打投資者電話,要求添加微信好友,推薦薦股“老師”,分享炒股策略。添加微信好友后,不法分子逐步引導投資者開立期貨公司賬戶并大額入金,誘導投資者頻繁交易期貨品種。有的機構還開發(fā)自己的APP,“老師”在APP內直播授課。表面上“老師”既不收取咨詢費,也不索要賬戶及密碼,態(tài)度真誠并無收益,實則從投資者的頻繁交易中賺取不菲的交易手續(xù)費等居間報酬,并不在意投資者盈虧。實際中,頻繁交易下投資者往往賠錢離場。
7.誘導從事股票、期貨“外盤”交易
不法分子宣稱可以規(guī)避監(jiān)管規(guī)定,提供炒境外股票(多為美股)、炒境外期貨服務,提供交易軟件,引導投資者開戶入金并提供資金杠桿。資金杠桿高達百倍。實際上,所謂的炒美股、炒境外期貨交易多為“虛擬盤”。即,不法分子所提供的軟件雖接入境外股票、期貨行情,投資者按實際行情下單,但資金并未進入美國相關證交所交易、清算,只是軟件對照行情在計算盈虧,投資者并未實際取得相關股權,該行為涉嫌詐騙。交易最終結果往往是一夜之間服務器關閉、交易軟件無法打開,或是投資者在高杠桿下遭遇少許下跌而“爆倉”。對于少數(shù)的“實盤”交易,其雖然真實買賣美股,但該行為涉嫌非法經營,投資者同樣可能遭受損失。
8.發(fā)行“原始股”非法集資
不法分子編造某“高科技公司”“網(wǎng)絡公司”等即將國內或境外上市的謊言,通過微信、QQ、電話、傳單、宣講會等方式面向普通投資者公開宣傳、發(fā)行“原始股”?!霸脊伞蓖ǔM顿Y門檻很低,幾萬塊錢即可入股。不法分子往往鼓吹投資無風險,宣稱如果無法如期上市大股東將以高價回購“原始股”。投資者購買原始股后,不法分子或人間消失,或以各種理由回避上市。
9.大宗商品偽裝下從事非法期貨活動
不法分子利用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平臺,以現(xiàn)貨大宗商品為依托,采用標準化合約競價電子撮合、T+0、每日無負債結算、杠桿、保證金、強制平倉等交易方式,以收取手續(xù)費為盈利模式,開展非法期貨活動。不法分子往往發(fā)展“做市商”,將交易品種和業(yè)務外包。做市商向下繼續(xù)發(fā)展代理商,共同通過互聯(lián)網(wǎng)、微信、電話等方式公開營銷。不法分子往往先提供“正確情報”,以小額盈利誘導客戶加大投資,后提供虛假行情信息,反向操縱價格的方式,致使投資者大幅虧損。做市商與平臺按照比例瓜分投資者虧損資金。
10.謊稱招聘操盤手詐騙
不法分子以投資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名義頻繁在招聘網(wǎng)站上發(fā)布操盤手、操盤員廣告,鼓吹到公司應聘并經過培訓后可月入過萬,不要求學歷和工作經驗。社會人員應聘入職后,公司自稱使用由香港金融公司或華爾街精英開發(fā)交易的交易系統(tǒng),并向其展示盈利情況加以利誘。之后,公司對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,開設賬號,誘使工作人員自掏腰包進行境外市場指數(shù)交易。工作人員所投入資金轉入公司負責人個人賬戶,公司隨后消失。